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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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02 08:15:46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乡镇企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如果您通过破产程序取得厂房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需要根据原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