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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韩君杰律师
韩君杰律师 执业28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33号
  • 服务地区 :全国
  • 业务领域 : 建设工程 专利保护 经济合同 物权保护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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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格式合同在网上公开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pt******b2 宁夏-中卫 经济合同 2020-04-02 22:54:42
请问在没签格式合同之前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网上公开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律师回复

韩君杰律师 已帮助:293 人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03 08:24:49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您的描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欺诈义务及其他依公平诚信原则应负的义务等。在您的表述中,您在商业交往过程中获悉合同内容,并对外披露,如果合同内容中包含了保密条款、或者包含合同一方的商业秘密则您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如果在您披露之前,合同就已经对外公开,则您的披露行为就不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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