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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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03 08:24:49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您的描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欺诈义务及其他依公平诚信原则应负的义务等。在您的表述中,您在商业交往过程中获悉合同内容,并对外披露,如果合同内容中包含了保密条款、或者包含合同一方的商业秘密则您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如果在您披露之前,合同就已经对外公开,则您的披露行为就不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