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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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07 11:47:43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未确定其传染源,且无有效的药物和治疗方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在当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本案如果不存在疫情爆发前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买房人延期交房,且开发商在无法确定疫情何时可以结束的情况下,可以不对延期交房的时间作出约定,双方可以待疫情基本结合后再就交房时间协商解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