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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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08 14:18:10
本案的房子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仍应当认定为父母的财产,因此,女儿除非经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对该房子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次,如果经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女儿将房子卖掉后重新买的二手房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母亲可以订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由女儿一人继承。《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