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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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10 16:56:03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就您所陈述的情况,您需要找房屋出卖人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若暂无法联系开发商的,您可委托第三方修复房屋,保留相关票据,后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