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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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11 08:49:29
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出借借款的方式,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公公可以让儿媳重新出具一张收条、借条,表明出借金额为五万元,儿媳收到的借款金额实际为五万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儿媳超越授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构成不当得利,公公可以要求其返还。因为是以存款取款的方式出借的借款,而不是银行转账,在实践中无法判断取款人的身份,只有取款记录,而取款记录需要与收条、借条金额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