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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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3 22:50:28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疫情期间孕妇(劳动者)被停职在家,公司单方面按最低标准发放工资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的上述行为,请求协调处理;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据材料;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