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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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18 16:31: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若您所在地区疫情没有特别严重到道路封锁或者禁止滴滴运营,您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仅属于情势变更,不能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需要根据公平原则承担您退车给造成的损失,即可以减少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