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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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20 16:10:03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因此虽然合同签订的借款金额为75200元,但实际拿到手的借款只有50000元,则双方的借贷金额实为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