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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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21 10:57:48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地面瓷砖下面的自来水管道漏水属于出租人未履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法定义务,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责任,除了租客与出租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还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