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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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22 17:19:43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该房屋为您爷爷个人所有,则无需取得其他子女同意,您爷爷可依据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房屋作出处理决定;但若该房屋权属证明上载明了其他子女姓名,则视为您爷爷与该名子女共同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则需要取得其他子女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您爷爷与您父亲按照当地房管部门的程序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