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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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26 08:17: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就您所陈述的情况,您需要先向您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具体情况,由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解决方案,明确争议地块的使用权问题,若您对政府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您还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