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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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29 18:57:59
业主享受到的服务应该要与自己所缴纳的物业费成正比。 如果物业公司收了业主的物业费,但是在服务质量方面严重不过关的话,业主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证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并和物业交涉。 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维修、管理、养护、安保等义务,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应的费用。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法院则有必要根据物业服务不达标的程度酌情降低物业费,否则就会纵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导致物业企业只重视签约,而忽视后期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业主才可以要求减少物业费,一般的轻微瑕疵和服务不到位不应作为酌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