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不是民事调整的范围,为什么不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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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
行政诉讼
2020-05-08 14:29:53
当事人为国家任务定向生,按就业政策为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人事局以不执行就业政策为理由不给事业编制工资待遇,以生活困难为由安排在事业单位工作(编外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工资参照县公安局协警工资待遇发放,工资由县财政局发放,但县财政局并没有按县公安局协警待遇发放,于是当事人把财政局和用人单位经劳动仲裁一直起诉到法院,结果被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是以人事局批示参照县公安局协警工资待遇签合同,双方没有自主权,并非纯粹的意思表示,不是民事调整范围,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