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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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2 18:52:17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包括林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在不了解您被征用土地片区的具体情况以及政府公布的地价等情况下,不好判断本案给出的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或者合法。但是,如果您对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按农田地给补偿七年的补偿,并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