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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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2 20:54:33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上述规定中的不可抗力的特点通常表现为:一是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二是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三是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四是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暴风雪、水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现阶段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展趋势,就迄今的医学以及疫情的本质特性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可抗力在法律界已经形成共识。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如果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您与中介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迟延履行时,中介公司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其也有权援引上述“不可抗力”的法定条款或合同约定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责任,或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个人建议您先与中介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中介公司解除合同,但中介公司如果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也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同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