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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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3 09:19:14
您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就您所陈述的情况,您需要向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支付补偿款项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