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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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3 11:58: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人民法院支持的借款利率是不超过年利率24%,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在年利率36%以内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共计借款11000元,分二十七期偿还,按照年利率24%计算,您每个月需要支付的借款本金加利息为627(407+220)元,按照年利率36%计算,您每个月需要支付的借款本金加利息为737(407+330)元,您实际支付的是每期788元,已经超过年利率36%,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息。您有权通过沟通、诉讼、举报等方式要求后续还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和退还多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