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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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3 15:41:55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因此,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行政(治安)处罚。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如果在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被发现公安机关仍然处罚的,被处罚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