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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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4 10:43:13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出租人的损失的,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建议您与出租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