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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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4 14:22:54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您的描述,需要看您购买的车库是否有产权,如果无产权证,车库是无权出售转让,您只有使用的权利。如果买楼的人需要拆除需要看是否符合规划,对于车库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费。如无土地使用权则无权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