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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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5 08:27:10
“土地代耕”是指一些不愿种地或者没能力种地的农民或者村集体将土地委托给大户或专业合作社,由其代耕、代种,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等权利仍属于土地原来的主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有权要求代耕农场返还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双方可以就取回土地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