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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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5 11:44:35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就您所陈述的情况,建议您先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反映,由人民政府出具解决方案。若仍无法妥善解决此纠纷的,建议您考虑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