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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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6 13:35:36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王某某用于抵押的房屋即使存在租赁关系,法院也有权对该房屋予以拍卖,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您的债务,无需等到租赁合同期限结束。但如果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合同成立在后的,房屋拍卖后租赁合来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如果抵押合同成立在先而租赁合同成立在后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自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知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