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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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8 08:09:23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不过,仅仅是依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就将所有“一户二宅”乃至于“一户多宅”的情况都认定为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实在是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的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户籍管理制度衔接等各种原因,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一户多宅”现象。对此现象,行政机关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将房屋统统认定为违法建筑。结合您提供的信息,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能继承,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宅基地的上房屋作为村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则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宅基地上房屋而占有宅基地所形成的一户多宅,在法律上也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机关给予确权登记,在遇到征收时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本案您因继承所取得的第二套房子是合法的财产,村委会要拆除您的第二套房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村委会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