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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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8 16:26:36
1、不能预先扣除利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6条和第200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付,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当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时,出借人请求借款人依约支付利息的,依法能够得到支持;当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时,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则出借人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