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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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5-18 17:00:05
你好,第一笔债务是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生的,那可以将债务人和其前妻均列为被告,具体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法官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同样,对方借的第二次第三次债务,你方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起诉欠款人和现任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