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李某因经营店铺之需向其异性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后相处日久,两人由原来的普通朋友关系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但因王某长相帅气、家境条件好,异性朋友也很多,李某总觉得没有安全感,总怕王某移情别恋,为了给自己的爱情上保险,李某便要求王某写下一纸恋爱保证书:“如日后王某提出分手,李某所借10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当时,两人的感情正如胶似漆,王某想都没想就在保证书上签了字。随着时间推移,王某渐渐觉得李某脾气暴躁,难以相处,两人在一起经常吵架拌嘴,于是向李某提出分手,并要求李某归还先前的借款10万元。而李某认为,王某之前已经写下恋爱保证书,现在提出分手就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几番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韩君杰律师评析: 该恋爱保证书的约定于法无据,李某应当向王某归还借款。《合同法》所称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是适龄未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人身威胁或金钱的方式,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之内。本案中李某要求王某所签的恋爱保证书,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合同,但李某以约定“如果分手无需归还借款”的恋爱保证书作为制裁手段,来限制王某的恋爱自由,其实质是为了限定两人的身份关系,所约定内容超出了《合同法》的调整范畴,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故该恋爱保证书依法无效,不能成为李某的“债务免责符”,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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