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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韩君杰律师
韩君杰律师 执业28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33号
  • 服务地区 :全国
  • 业务领域 : 建设工程 专利保护 经济合同 物权保护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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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通行,人人有责

  • 韩君杰
  • 查看次数:2225次
  • 2019-10-27

  案例简介一、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否担责?

  刘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到邻县去送货。在返回的途中,行经县城的十字路口,其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两车均有损失,张某也受了轻伤。公安交通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张某正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系无证驾驶,但由于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刘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罚款2000元。

  韩君杰律师点评: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负事故责任,不但要看其是否有违法行为,还要分析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无证驾驶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等于无证驾驶就一定会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必然因素。本案中,张某除无证驾驶外,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刘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张某虽有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张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但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二、高速路收费生义务,不履行就要担赔偿。

  没有及时维护路面造成车祸,谁该担责任?吴某驾车回农村老家。当他行驶至某高速北京方向40公里处时,突然发现一条狗窜到高速公路中间,吴某避之不及,与狗相撞,狗被撞死了,车辆侧翻,吴某受伤并造成一级伤残。经查事发地段路边隔离护网有大面积缺失。吴某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好养路、护路责任,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应当赔偿他的损失。而高速公路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于狗进入高速公路所导致,应由狗的主人承担责任。几经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损失。

  韩君杰律师点评:一、在高速公路公司和车主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人驾驶汽车进入高速公路都要交费。交费是车主的义务,相应地,高速公路在收费后,就要承担养路、护路,保证汽车高速安全行驶的义务。隔离护网大面积缺失并导致无主之犬上路的事实,足以证明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好保证汽车安全行驶的义务,存在过错,那么车主作为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高速公路过程中受到损害,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二、车主和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主可以追究狗的主人的侵权责任。但由于无法确定谁是肇事之犬的主人,车主追究侵权责任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因此车主可以选择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简介三、司机乘客都注意,停车下车让他人。

  牛某带着儿子乘坐秦某的出租车去商场购物。当出租车行驶到甲街与乙路交叉口等红灯时,牛某突然想起其他事情要提前下车,付费后打开右后门,正巧有一人骑电动车过来,撞到了车门上。秦某作为车主,赔偿了伤者医疗费等共计800元。秦某认为是牛某打开车门没有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找到牛某协商解决此事。而牛某认为当时是征得了秦某的同意,才开的车门,她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于是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承担拖车费、赔偿他人的800元等损失共计1400元。

  韩君杰律师点评:司机和乘客都有注意安全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可见,司机和乘客都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司机在明知道等红灯时开车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提醒乘客不要打开车门;乘客也应尽到安全乘车的义务,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由于本案中司机和乘客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司机乘客各担责50%。

律师档案

  • 名 : 韩君杰
  • 话 : 186****1133
  • 务 : 律所主任
  • 构 :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301199810903939
  • 箱 : lawyerhan@126.com
  • 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