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云南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陈某与段某关于云南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以及《云南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陈某与段某关于云南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汇入投资款90万元。原告汇入投资款后,无法知晓公司情况,得知公司已经基本停止运营并涉诉案件很多之后,原告坐立不安,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拖延,张雪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增资扩股无法完成,原告实际上未取得公司股权,被告应该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建议:
自己的权利一定要自己争取,本案结案后,当事人已拿回全部投资款和利息,但是其他投资人还在观望状态,因被告公司已经涉诉众多,之后是否还能拿回钱不得而知。争取权利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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