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美容产品后又要求退还,双方无法协商,产生纠纷,厮打过程中,原被告均受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 16024.77元。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6元。
律师点评:
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情鉴定费800元,因该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且与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该费用不应认可。关于原告主张财产损失,因原告主张的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可。关于原告误工费1500元及罚款500元,因造成上述损失,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及责任,故不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根据原告未构成轻微伤的伤情以及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等实际情况,我方不予认可。
律师建议: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法院会依据以下几点作出判决:1.该法律关系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审查被告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加害行为,2.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主张的费用是否因被告行为产生,费用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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