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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戴吴伟律师
戴吴伟律师 执业7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4-26层
  • 服务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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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购车支付的意向金能否退还

  • 戴吴伟
  • 查看次数:1870次
  • 2021-05-08

  意向金,不是定金也非订金,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汽车或者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应当将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现实生活中,如果购房、购车意向书中只是对房屋状况、车辆型号做了简单约定,在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况下,交易的失败不能归责与任何一方,则应当解除意向金转为定金后的担保关系,即退还意向金。

  举个例子,如果已经将购车意向金转账给4S店销售顾问,又明确告知4S店销售顾问近期不打算提车,是否还能退还意向金。

  根据民法典“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均合法有效。“意向金”不同于定金或违约金。如购买人向4S店销售顾问交纳意向金时,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意向金,当然如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如果买方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或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讼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姓名(单位信息)、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证明双方售车意向、沟通及转账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账凭证、提现记录、微信、语音或录像等记录、合同、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实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民事起诉状。上述诉讼材料准备一式三份,向被告所在地或对方所在地的区/县级法院(合同约定管辖优先)递交两份,自留一份备开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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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吴伟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档案

  • 名 : 戴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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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务 : 专职律师
  • 构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5001201910096074
  • 箱 : daiwuwei@yingkelawyer.com
  • 址 :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4-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