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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樊天辉律师
樊天辉律师 执业20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1511室
  • 服务地区 :全国
  • 业务领域 : 婚姻家庭 物权保护 工商事务 经济合同 侵权纠纷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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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疫情为由不同意退房怎么办

pt******c5 上海-上海 经济合同 2020-08-01 09:31:57
购买的商品房,按照约定是2019年12月31日交房,第一次延期交房通知是到2月28日,第二次交房延期通知从5月29日开始交房,我所属的楼栋通知交房时间为5月31日,在4月份已发退房通知,已同意退房,现在又说因为疫情,从1月24日起,可以延期3个月交房,违约58天,达不到解除合同退房的要求,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樊天辉律师 已帮助:8 人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8-01 12:32: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首先要看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关于延迟交房的规定,其次是你有没有催告(当然,开发商自己承认将延迟交房或可免除购买人的催告责任),然后确定你有没有权利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关于疫情的问题,可以分二个时段计算,一是在宣布进入疫情前开发商已延迟了一段时间,二是在上海2月10日开始复工后,开发商继续延迟,这二段时间加起来计算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时间,应该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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