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6049号
案情简介:
原告:XXX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诉讼代理人:赵江律师(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被告1:XXX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先生
被告2:X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先生
2015年12月8日,被告1与XXXX通信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20153015CB】,项目名称《XXXX公司2015-2016年室分优化整治服务框架合同》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协议1的14.4约定被告1有权将其业务转让给关联企业,其相应的责任由被告1全部承担。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1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C-XY-SG-16-04-002】,项目名称为《xxxx公司室分优化整治工程施工及技术支持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协议2正文明确双方签署的相关背景且被告1认同原告作为与XXXXX公司成都分公司室分优化整治施工工程施工的合作伙伴。工作内容为:工程安装及技术支持,协议2第一条(一)、(二)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三、四条明确约定了工期、费用总额以及付款方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以及技术支持义务,中国移动公司也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报告。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了《对账确认单》,双方一致确认被告1尚欠原告施工费1479948.62元未支付,被告2对上述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原告起诉维权之日,两被告仍然未履行清偿义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江律师首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指导当事人搜集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开工报审表》、《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完工报告》、《竣工结算施工费审核定案表》、《验收证书》等相关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明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同时赵江律师也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让我方当事人最快的拿到应得的工程款项。但是很遗憾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采取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拖时间,经过赵江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胜诉了,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但是很遗憾两被告公司都申请了破产,目前赵江律师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审理结果:
本案最终以胜诉结案,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但两被告公司都已经申请了破产,现目前赵江律师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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