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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 执业16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大同市云冈区锦绣家园小区一栋二单元102号
  • 服务地区 :全国
  •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侵权纠纷 劳动人事 债务纠纷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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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操作指引

  • 闫国田
  • 查看次数:1665次
  • 2020-09-18

  一、何为刑事案件申诉?

  (1)刑事申诉的概念与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诉种类繁多,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有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具体包括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2)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一定区别,无论在性质上还是作用上两者不能混淆。

  (3)申诉与上诉

  申诉与上诉都是一项诉讼制度,每个当事人都有上诉权和申诉权,且属于自行处分的权利,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对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除此之外,两者还存主体范围、受理部门、提起期限、法律后果等不同之处。例如,法律没有规定提取申诉的期限,但规定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提起上诉是否会影响未来申诉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原理,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未提起上诉的,只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法院和检察院均应受理,所以并不影响申诉,至于是否会影响申诉的效果,因案而异。

  在民事诉讼中,最高检曾颁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裁判,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在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向人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后来因为以上规定在民诉法之外增设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违反了上位法。于是最高检宣告原第三十二条规定废止。

  二、刑事申诉的客体与主体

  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由此得知,刑事申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体为(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主体是法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二款,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相关人。

  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原审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不属于申诉主体,但是,申诉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原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申诉不是很便利,而由近亲属代为申诉,笔者建议,刑事申诉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的议案进,除了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以外,应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鼓励律师代理申诉,初步确立了律师代理申诉制度。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三、刑事申诉的时效

  我国刑诉法没有对刑事案件申诉时效进行规定。申诉人可以在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后任何时候提起申诉。

  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律师档案

  • 名 : 闫国田
  • 话 : 15110712198
  • 务 : 高级合伙人
  • 构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402201010669144
  • 箱 : 15110712198@139.com
  • 址 : 大同市云冈区锦绣家园小区一栋二单元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