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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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1-05-18 14:14:25
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但如果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也可以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