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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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1-09-28 18:10: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因此,该小作坊没有质量检验合格手续,也没有卫生条件,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由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