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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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1-11-26 09:12:39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包工头,分包单位,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