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适用的情形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双方就上述事项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时,所有的事男女双方都协商好了,婚姻登记中心也有离婚协议样本,甚至还帮忙打离婚协议,那么还有必要找律师吗?
李春静律师的意见是,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子女,没有任何财产(包括婚后财产也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再不会有任何交集,那么直接使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样本办理离婚手续就好了,后续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会给自己的日后生活带来麻烦。
但如果不是这样,我的意见是你很有必要在离婚前见一下律师。给大家讲个李春静律师亲办的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莉莉与大壮结婚7年,没能度过七年之痒,双方决定好和好散,临登记的头一天莉莉再次跟大壮商量,她说:“大壮啊,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咱们还有一个女儿。你看咱们住的这房子是你父母早就给你买的,我知道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我不要。我想跟你商量商量,能不能让我和孩子先住这儿?一时半会儿我也租不到合适的房子,孩子住这儿上幼儿园也近,你呢平时在外地工作,也不常回来。回来的时候你不去你爸妈那儿住,回这儿住也行。我呢买了房就搬,我也不能赖这儿一辈子,你也是了解我的。你以后再婚或者你让我走,我就走。”
大壮看着床上睡觉的小女儿,心一软就答应了。
第二天,二人一起来到民政局,工作人员态度特别好,还给他俩打离婚协议,忽然莉莉提出,“大壮,要不把居住权写进协议吧。”大壮一想,昨晚说好的,写就写吧。就这样,离婚协议上写成了“位于……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享有居住权。”
2年过去了,大壮谈了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大壮跟莉莉腾房事宜。结果莉莉并没有答应,开始时还找些借口,最后干脆直接拒绝了,“我就不搬,我有居住权,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
到了此时,大壮在父母的陪伴下来律所寻求帮助。
这是一个极有难度的案件,关于居住权在《物权法》起算和审议稿中曾有提到,但最终没有规定《物权法》中,在理论中居住权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享有居住权的人最终被法院所支持。
为了取得一个较好的效果,我与法律多次会面与电话沟通,与对方当事人长谈,最终以调解结案,莉莉搬走腾出了房屋。
但在办案的漫长时间中,大壮及家人经历了痛苦的思想折磨,当然还耗费了钱财。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离婚协议奥秘大,委托很必要,莫要因小而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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