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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李首铮律师
李首铮律师 执业7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未设置
  • 服务地区 :全国
  • 业务领域 : 侵权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经济合同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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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与非吸

pt******bf 河北-石家庄 单位犯罪 2022-01-15 10:12:24
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在北京,现在董事长跑路了,有些证据证明属于集资诈骗,我们是县级的业务经理,去北京报案不受理,我们是不是该去县经侦报案,我们会不会被定为非吸,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李首铮律师 已帮助:24 人 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2-03-27 15:32:24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需要看你们属于那种情况。 2.并且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于犯罪处理。 3.如果你们没实行上述行为,尽快搜集相关证据,方便立案调查时出示证明清白。建议找专业律师进一步咨询,详情可致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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