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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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2-03-31 10:23:36
你好,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因此,贵公司在劳务纠纷后向劳动者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并未被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应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