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2日,被告戴**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戴**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每月25号还息。同时约定由被告康*以其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房屋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戴**支付了200000元借款。
办案经过:
当事人来律所面谈并委托,我对本案做出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双方对该案形成一致意见,在开庭前通过向对方释明利害关系,与对方成功调解,达成良好的案件效果。
案件结果:
被告戴**于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24361.64元,本息共计124361.64元,息随本清。
律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全面审查,指引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最终取得诉讼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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