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28日认识,同年3月2号订婚,并于3月16日在原告家里举行结婚仪式,被告***陪送物品六万多元,包括电脑、冰箱等家电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时将票据全部交付于原告***一家。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由于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只能等待达到结婚年龄与原告登记结婚,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对被告及孩子的后续生活全然不顾。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身份证号:... 。原告只顾个人感受,没有尽到他的基本义务,被告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诸多却不受待见。原告个人和家庭经济条件良好,但平时多次逼迫被告外出借钱供他使用,2018年10月12日,因被告***并未借到钱款,原告***对***已无感情可言,索性将女方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抱着孩子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
因被告***与原告***双方订婚并举办了仪式,被告***为***陪送物品六万多元,被告父母均为农民,依靠种地为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因孩子出生后体弱多病,原告向被告给付的钱款已全部被用来支付孩子医疗费及生活支出。此次由于原告的过错对被告***不管不问,将没有任何过错的***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因女方生育身体受到损害仍需继续调养且年龄尚小,无法出门赚取生活费来抚养孩子,基本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撑。
本案被告***与原告***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意味着男女双方取得了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认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差别。提出返还彩礼的是原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也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返还彩礼76000元。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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