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

[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荆门向德富律师
向德富律师 执业11年 +关注
  • 执业律所 : 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址 :湖北省钟祥市王府大道48号永康医药公司9楼
  • 服务地区 :全国
  •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务纠纷 律师会见 民事诉讼

13581346528

咨询请说明来自平夳好律师

服务时间:08:00~18:00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说法 > 律师向法院调取民事案件材料的法律依据

律师向法院调取民事案件材料的法律依据

  • 向德富
  • 查看次数:1716次
  • 2022-12-09

 

师向法院调取民事案件材料的法律依据

 在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案件办理需要,经常需要调取案件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材料。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注:该规定虽未现行有效,但实际操作中,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才能调取案件有关材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档案

  • 名 : 向德富
  • 话 : 13581346528
  • 务 : 专职律师
  • 构 : 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4208201510353293
  • 箱 : 503842538@qq.com
  • 址 : 湖北省钟祥市王府大道48号永康医药公司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