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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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3-23 14:16:0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有六类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禁止用人单位根据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本案即使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并不知晓您已经怀孕,但如果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您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公司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经医学确认您是在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怀孕的,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