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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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3-24 08:24:10
依你所述,用人单位之行为均不合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即可。另,根据《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故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向您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