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专业型非常强的事务,涉及经济、法律、金融、劳动、房地产、税收等多学科知识,破产程序有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大和时间漫长等特点,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具体权利、议程知之甚少,而管理人缺乏释明,导致债权人不知任何行使权利,尤其诸如无担保的小额债权人,消费者、自住购房者、侵权受害者,集资参与者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小额债权人参会成本高,缺席严重,大额债权人往往利用双半数表决机制的缺陷排挤小额债权人,从而操纵债权人会议,损害小额债权人的利益。这些涉众的小额债权人缺乏知识结构和法律素养,利益诉求无法实现,极易产生社会矛盾。在不发生债权冲突的情况下由律师同时代理涉众小额债权人加入破产程序更利于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律师可以采用表决权收集和信托表决规则,集合力量,集中行权,集体发声,最大限度地争取小额债权优先受偿或较大比例的清偿率。以缓解多重矛盾,稳步推动破产进程。
一、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帮助债权人选择最有利的破产方式,代理起草《破产申请书》。在申请债务人破产前,律师应证明债务人以下三中情形,1、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且是合法债务。2、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3、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准备申请破产的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 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而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为债权人执行转破产提供的法律服务,执转破可以理解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一种方式。《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执转破程序中律师可以为债权人提供的服务:1申请执行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已出现破产原因的被执行人转到破产程序。2对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决定向受移送法院提出异议。
二、律师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和债权异议之诉:由于破产管理人并非债权人的代理人,因此,破产管理人并没有义务为债权人申报提供指导,同时债权申报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时限性及证明材料完整性,决定律师在这一程序的不可替代性。 律师代理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或法院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还必须协助债权人整理、收集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债权合法有效成立的证据材料,如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债权合同、协议书、付款证明、发货记录、债权人请求清偿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等,还应包括证明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登记的债权投票表决确认,如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由异议的,这里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和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对债权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三、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机构,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并争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权利。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主要有几种,1、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2、监督破产管理人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3、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对继续或停止债务营业行使表决权。6、对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7、对债务人的和解方案行使表决权。8、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在保值增值,公平公正合理分配的情况下行使表决权。9监督破产程序,代理律师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会议决议。对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四、律师代理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中的法律服务:破产重整或和解可能使债务人起死回生,给债权人带来较好的回报,但债权人要作出很大的让步,往往面临不特定的风险,因此,此时债权人更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审议、监督重整方案或参与和解协议谈判,协议的起草和提交。律师在这个阶段重点审查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对于债务人不能履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应及时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或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律师在此过程中帮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到期债权积极行使权利,对相关的债务实施有效监督,协助债权人选择最有利的程序,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摆脱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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