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理解:
1.物权法定原则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自行创设新型物权的,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产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相关合同的效力。
3.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5.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应当认定其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6.物权法定中的“法”,原则上应限定为制定法,不包括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习惯法。
7.法定物权即使表现为合同,也应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后果只是物权设定无效,其合同内容如果并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
8.物权法定中的“内容”法定具有特别含义,并不一律排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对于物权法定中的“内容”法定,应该作如下理解:第一,物权的内容法定,仅仅是指物权的权能法定。第二,法律禁止约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第三,法律没有禁止约定的,特别是《物权法》具体条文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等类似表述的,允许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条款:
一、可以自主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法》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法》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约定条款示例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进行扩大或者缩减,特别是尽可能考虑把律师费加进去。
条款表述: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物权登记费、保管担保财产所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保险费和为实现实现担保物权的拍卖手续费、律师费。
二、可以自主约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确保债务担保效力实现赋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实现方式及顺序的自由选择权,其立法本意是充分尊重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鼓励自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及市场秩序。因此,当事人对债权担保方式、实现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债权人就有权按照约定方式实现债权,而不必坚持物权优先原则。约定条款示例:债权人在设定物权担保时,应当注意对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顺序做出明确约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如下表述内容:
(1)“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于相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享有选择权,本合同全部担保人均认可债权人的此项权利并承诺在债权人选择清偿顺序时不持任何异议”。
(2)“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由保证人先就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难以实现或者不足以清偿全部主债务的,由其他提供物权担保的担保人在物权担保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本合同全部担保人按照下列顺序担担保责任:……”。
(4)“约定法院管辖"
三、可以自主约定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条款示例:可以考虑把实现抵押权(特别是在浮动抵押或者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或者质权设定为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质权,这样可以尽可能使债权人处于主动的地位。
四、可以自主约定债权转让时相应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在部分债权转让时是否与该部分债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示例:抵押人可以把抵押权在债权转让时不能一并予以转让作为提供抵押担保的条件。在制作或者审查债权转让合同时(特别是债权的受让方),应当注意拟受让的债权的抵押权是否有这方面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五、可以自主约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的期间。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条款示例:在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中通过设定时间的起止节点的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六、可以自主约定质押财产孳息的归属。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条款示例:在质权合同中可以约定质押财产的孳息归出质人所有。
七、可以自主约定哪些动产可以留置,哪些动产不能留置;约定可以留置的,应当明确约定财产被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条款示例:在签订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仓储等对方当事人可以合法占有己方动产的合同时,应当考虑在合同中约定限制对方当事人行使留置权的条款;约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应当明确约定财产被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八、应收账款出质后转让的约定提前清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款示例: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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