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
[切换]作者:李序勇律师 刑事辩护 | 2020-02-23 | 2292人看过
迅速行动,成功狙击
——刑拘第35天,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年前,本律师承接了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嫌疑人张某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外省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据嫌疑人家属介绍,其丈夫为境外某外汇机构从事外汇代理业务,即在境外外汇平台与境内投资者之间从事撮合交易的居间代理商。因该县客户梁某通过网络炒卖外汇导致巨额亏损,遂向当地警方报案称遭遇网络诈骗。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后,一步一步顺藤摸瓜,于2020年1月16日将其丈夫传唤,并于次日拘留,现羁押在该县看守所。
本律师承接该案后,于1月20日晚赶至该县。次日上午,律师又持相关手续到县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中,律师了解到他所代理的平台并非属于那种诈骗性质的“黑平台”,而是在境外持有合法牌照的正规平台,受英国FCA(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但在国内并没有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律师指出,其所触犯的罪名并非诈骗罪,充其量只是触犯非法经营罪。会见结束后,律师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办案人员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
回到宜昌后,律师一直保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多次在电话中表明自己的观点。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中,律师感觉到公安机关的态度比较强硬,便收集了部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并提前写好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果不其然,在刑拘第30天,律师收到了公安机关已经提请逮捕的通知。本律师迅速行动,在第31天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因湖北疫情严重不能出省,律师便通过网络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证据传给承办检察官,并与检察官多次在电话中沟通。终于在第35天, 检察官在经过审慎的审查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拘后的37天内(30天+7天,30天为拘留期,7天为批捕期),被视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救援期”。在这37天中,辩护律师应尽可能快、尽可能有目的性的去会见嫌疑人,并在会见结束以后主动联系侦查机关,与承办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交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争取让嫌疑人获得人身自由。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做好最坏的心理准备,提前写好《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一旦情况有变,就要迅速采取应变措施。本案中,本律师迅速行动,终于在第35天成功狙击侦查机关,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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