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
[切换]作者:杨延华律师 债务纠纷 | 2020-02-27 | 2400人看过
前几年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网络借贷的纠纷也随之遍地开花,作为律师经常会接到许多关于网络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有的投资人辛辛苦苦挣下的血汗钱投资到平台后无法收回,找不到借款平台的办公场所更联系不上借款人,心急如焚;有的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贷款公司催款电话、短信狂轰滥炸,通讯录里的亲朋好友都跟着遭殃,自己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不知道如何维权等。
基于网络借贷的虚拟性,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借款人均需对网络借贷及其风险有足够的认知。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网络借贷本身是合法的。但因借贷关系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要比传统借贷的风险大很多。那究竟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呢?我们应该如何避免陷入网络借贷的纠纷呢?希望以下内容能给投资人和借款人带来一些帮助。
一、投资人需对网络借贷平台资质及经营合规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甄别,不要被高额的利益诱惑,不要盲目投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办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由此可见,网络借贷机构实质系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居间法律服务的居间人。网络借贷机构不对投资人的出借资金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借款人发生逾期,投资人的资金将得不到保障。
投资人在通过平台投资前必须知道网络借贷公司所起的作用,不要满目相信业务员或者身边的亲朋友宣称的平台经营的多成功,平台的资本实力多雄厚,这些与投资人的资金是否有保障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存在此类情况,投资人反倒更应该小心,因为平台可能涉嫌自融自保等违规经营活动,甚至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近期暴雷的大量平台基本属于此类经营模式,无数投资人的资金血本无归,教训深刻而惨痛。
另外,作为投资人还应审查和注意:1、借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明确登记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2、借贷公司具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3、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资质和借款用途,以及是否提供担保、担保是否有效;4、利率合理,不要被高息所诱惑,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忌盲目投资;5、投资资金必须是自有闲散资金,对可能发生的出借风险以及平台暴雷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二、对于借款人而言,尽量到合规的平台借款,一旦逾期被催款遭到人身攻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每个人难免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例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补充经营资金等,如果资金缺口不大,短时期内就能周转开,尽量向身边的亲戚、朋友筹借。网络借贷有很多费用陷阱,千万不要被所谓的放款快、利息低、无抵押、无担保等不良中介平台所诱惑,盲目借款,落入高利贷、套路贷的圈套,让一些浑水摸鱼的不法分子得逞。
网络借款一旦逾期,尽快周转资金还款。如无法及时还款,遭到催款公司催款,出借人需知晓以下催款方式均属于违法催收: 1、拨打借款人通讯录内的亲人或者好友电话并进行多次骚扰;2、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借款人或者通讯录亲友及家人;3、借款人逾期后每日催收电话超过3个以上;4、曝光借款人个人信息;5、到借款人家里或工作单位催收导致个人声誉严重受损的;6、逾期利息及催收等费用合计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7、采用诱导方式让借款人去其他平台借款归还本平台借款等。
一旦遭遇违法催收侵犯自己权益的,不要做一只受气的小绵羊,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网络借款逾期后,借款人要搜集自己的银行账单,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已还款的金额同应还款金额之间的差额,明确自己的欠款额,积极同借贷公司协商,如存在超额还款的情形应立即通知借贷公司扣减本金,依法维权。如遭遇恐吓、威胁、诈骗等情形、律师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或者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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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1-08 浏览3205次
文集作者
杨延华律师 专职律师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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